丹麦是一个民主国家,政体为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民主制。当选举时,公民在自由和保密的状态下,选取自己支持的政党和各级议会。
丹麦公民也有权自由选择他们想做的事,遵纪守法的公民,警察和市政府也无权干涉公民的行为,比如成立各种社团。
之前我们讲过,丹麦有各式各样的协会、社团。每个社团的领导都是由成员选举产生。这样可以从小就培养丹麦人的民主意识。
宪法是丹麦治理国家的最重要规则,宪法为公民提供了一些基本权利。 丹麦的其他法律不得违反宪法。
自1849年丹麦签署第一部民主宪法以来,丹麦一直是一个民主国家。自1849年之后宪法只修改过几次,最后一次修改在1953年。宪法是丹麦最高法律,改变宪法比改变其他法律都难。
如果要修改宪法,仅靠议会的决议是不够的。需要议会首先通过宪法修正案。之后需要公民经过几轮的投票,投票人数参与率不得低于40%,最后投票通过才可修宪。
1849年丹麦宪法自签署之日起,民主意识在逐渐加强。比如,1915后女性拥有议会投票权;有权参加选举的年龄也降了又降,1849年需要满30岁才有权在议会投票,25岁才可能被选举,现在只需要18岁。
宪法保障了公民的一些自由的权利:
Ytringsfriheden
Forsamlingsfriheden
Foreningsfriheden
boligens ukrænkelighed(居住地不可侵犯)
den personlige frihed
religionsfriheden
丹麦是君主制国家,意味着丹麦国家元首是国王,或者现在的女王。
女王Margrethe 2不是由公民选举产生,而是1972年继承自她的父亲,国王Frederik 9。Frederik 9继承自他的父亲(国王Christian 10)。Margrethe 2之后将由王储Frederik继承王位。长子可继承王位。
女王Margrethe 2没有政治权利。在新政府成立时,她有一些官方职能。但至于谁当部长,组建政府等决定权不在女王。女王无法参与政治。
女王Margrethe 2经常去丹麦各地方视察访问。也会到其他国家进行国事访问。出访或者接见其他国家的女王,国王或者主席等,帮助丹麦扩大外交,增加其他国家对丹麦的认识。也会接见地方政要,商业大亨,帮助丹麦增加贸易,有助于丹麦出口。
丹麦民众对君主非常支持,女王Margrethe 2到各地访问时,都会引来大批民众围观。每年12月31日,女王都会在电视上播出新年演讲,可谓是丹麦元旦大餐。
丹麦的第一部自由宪法于1849年签署。至今有将近200年之久。丹麦最后一位强大的国王是Frederik 7。他于1848年成为国王,1849年6月5日和平过渡到君主立宪制。目前的宪法是从1953年开始的。
丹麦国家权利三分为立法、行政和司法,各部互不隶属。
立法权归国家和议会。法案由政府制定,由议会投票通过。 最后必须由女王和首相签署该法案。一旦法案被签署,它就成为必须披露的法律。
行政权力与政府有关。 这意味着部长们与各部和各部一起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执行。
司法权在法庭,法院是独立的。这意味着法官必须遵守法律。政治家无法决定法院应如何解决具体的诉讼。
三权独立的想法主要是:议会控制政府,法院做为独立机构确定各个事件是否合法,并判断某些法律是否符合宪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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